近年来,学生在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活动时突然死亡的不幸事件时有发生。可否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近年来,学生在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活动时突然死亡的不幸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此类校园人身伤亡事故有什么特征?造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可否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有无现场救护的办法挽救患者生命的可能?学校在这类事故中承不承担责任? 两个典型案例 某日上午12点30分左右,某高中一身名身材高挑的17岁女生在参加班级拔河比赛中突然倒地失去知觉。学校立即拔打110和120,医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做人工呼吸后随即送往医院。在急救室继续做人工呼吸并上呼吸机,不过据医院救护医生诊断,该生送进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身亡)。目前死因尚未查清。据家长说,死亡学生生前身体健康,没有特殊疾病,平时喜欢体育运动。之前,有次跑步后出现心跳加快,到医院做了心电图,显示心跳有点快,后经检查,心脏没有问题。 某日下午5点10分左右,某校一男生在田径场跑步锻炼时突然卧倒在场地边的草坪上,当时从附近经过的同学过来问该男生是否需要帮助,但是该男生只是微微摇了摇头,路过的同学以为他只是跑步累了正在休息,因此没有特别注意。谁知过了五六分钟以后,另有经过的同学发现情况不妙,迅速通知了有关人员和校医。该校师生和医务人员迅速通知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学校老师和120医务人员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不仅老师给学生做人工呼吸,急救人员更是在该男生心脏停止跳动之后仍不放弃,继续救治,经过一个小时的努力抢救之后不治身亡。有同学反映该男生锻炼时候曾急速跑过。 何谓运动猝死 所谓猝死,顾名思义,即突然死亡,又称急死、非创伤性急死。国际卫生组织将猝死定义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运动猝死是与运动有关的猝死的简称,即在运动过程中或运动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创伤性意外死亡。 运动猝死之所以在瞬间发生,是由于心脏骤停致死。在正常情况下0~8分钟内如果迅速妥善进行心肺复苏紧急抢救,患者成活率在43%。因此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应的心肺复苏知识,对紧急情况下心脏病患者的成活大有好处。 不当的体育锻炼可引起心绞痛和心律不齐等有害心脏症状,是引起心肌梗塞的可能原因。因运动引起的心肌梗死,某些严重的心律失常,都可直接导致心脏骤停,从而使运动者发生猝死。 运动猝死虽然可怕,但只要做到定期检查身体,注意科学锻炼,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现场监督与急救,还是可以避免的。 运动猝死一般都有先兆,如果运动中出现胸痛、胸闷、头痛、晕厥、心动过速、异常的呼吸困难和疲劳等情况,很可能就是运动性猝死先兆症状,必须马上停止训练。这些征兆可能是运动性猝死唯一明显的表现。 发现有人在体育课或体育锻炼活动中突然意识丧失而倒地时,应立即将其平卧,拍击其面颊并呼叫,同时用手触摸其颈动脉部位以确定有无搏动。若无反应且没有动脉搏动,应立刻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救治。这些基本的救治措施,应当持续进行到专业急救人员到场。 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谈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确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原则。此类人身体伤害事故属于民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范畴。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就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设定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也即,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文的两个案例,就是看学校在学生发生运动猝死之前,是否通过日常教育教学对学生进行有关运动安全与保护方面的教育,在实施体育活动时是否考虑到活动内容的适切性与活动强度的承受性,是否掌握和了解了有无不适应本次活动的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的学生情况,活动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周到,事发后学校是否在第一时间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 学生发生运动猝死时,学校的任课教师或者校医应针对运动猝死这类突发性运动疾病采取基本的急救措施。如果当时有时间进行这方面的救护而没有实施,学校应当负有延误救治的责任;另外,运动猝死一般有先兆,如前所述。学校如果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没有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必要教育,而学生在活动中出现上述先兆症状后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丧失了可能挽救自己生命的宝贵机会,学校也应对此承担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责任。再者,从第一例中可知,该生死亡是在午饭后开展拔河比赛时发生的,这一时间班级组织这类竞技活动的是否适宜,也值得怀疑。因为一些外部诱因也会引发猝死,如饱食后运动、运动后立即热水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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